汽、機車互不禮讓 警將依規開罰

圖:苗栗縣政府警察局提供

報新聞/編輯部

5月14日傍晚,邱姓民眾騎乘普通重機車由山下三街東往西方向行駛與廖姓民眾駕駛自小客貨車由中興路南往北方向行駛,在苗栗縣頭份市中興路與山下三街口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邱姓民眾全身多處擦挫傷,所幸緊急送醫後,並無大礙,肇事原因係雙方遇閃光黃燈未減速慢行及遇閃光紅燈未停車再開,警方依規定掣單舉發。

頭份警分局指出,車輛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及第60條相關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及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圖:苗栗縣政府警察局提供

為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全國同步擴大取締路口不停讓行人執法專案勤務」,自5月1日起規劃執法專案勤務,警方將加強轄內重要路口取締車輛不停讓行人等交通違規,統計迄23日止,頭份警分局取締路口不停讓人80件、非號誌化路口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停車再開55件、人行道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225件,將持續以嚴正執法手段,降低行人交通事故。並養成「禮讓行人之駕駛習慣以確保行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