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署查賄團隊偵辦首宗雲林縣議員現金賄選

報新聞/編輯部

雲林地方檢查署查賄團隊於111年11月10日查獲本屆首位議員候選人現金買票,及2位鄉鎮民代表現金、禮品賄選案件,雲林縣第六選區蕭姓議員候選人與其胞弟、樁腳涉嫌以每票1000元向該選區選民交付賄賂,因罪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蕭姓候選人及王姓樁腳,雲林地方法院法官以議員候選人蕭某、口湖鄉代表王某兩人對案情已有所交代,分別諭知30萬、5萬元交保。

雲林地檢署查賄團隊偵辦雲林第六選區蕭姓議員候選人涉嫌以一票一千元賄選。
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以下是雲林地方檢查署提供案情說明

一、雲林縣第六選區議員候選人蕭○○現金賄選案
雲林地方檢查署檢察官羅袖菁、施家榮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北港分局、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雲林縣專勤隊、嘉義市專勤隊,於昨(10)日通知雲林縣第六選區議員候選人蕭○○、樁腳及受賄民眾共25人到案。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候選人蕭○○、樁腳王○○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因候選人蕭○○、樁腳王○○對案情已有所交代,認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新臺幣30萬元、5萬元具保;議員候選人蕭○○之胞弟蕭○○、樁腳李○○則分別由本署檢察官諭令20萬元、3萬元具保候傳。
經查,議員候選人蕭○○與胞弟蕭○○、樁腳王○○、李○○涉嫌於111年10月間起,以每票現金1000元之對價,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經檢警多日蒐證,為進一步查悉相關事證,於昨(10)日陸續通知候選人、樁腳、選民到案說明及接受檢察官訊問,受賄選民並自動繳回現金不法所得7萬9500元,因認其等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交付賄賂罪。

二、雲林縣北港鎮代表候選人黃○○贈送禮品賄選案
雲林地方檢查署檢察官蔡少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雲林縣專勤隊,於昨(10)日傳訊北港鎮鄉民代表候選人黃○○、樁腳及選民等18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候選人黃○○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諭令80萬元具保候傳。
經查,本件北港鎮代表候選人黃○○於111年7月間以刻有其名字之全新拐杖為對價,向該選區多名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經專案小組多日蒐證,為進一步查悉相關事證,於昨(10)日通知候選人黃○○、樁腳及選民等18人到案說明,因認其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交付賄賂罪。

三、雲林縣口湖鄉代表王○○候選人現金賄選案
雲林地方檢查署檢察官羅袖菁、施家榮指揮司法警察於偵辦上開第一案時,發現口湖鄉代表候選人王○○之樁腳王○○涉嫌於111年10月間,以每票現金1000元之對價,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本署檢察官旋即指揮司法警察通知候選人王○○及其樁腳王○○到案說明,並扣得不法所得2000元,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候選人王○○及其樁腳王○○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嫌重大,其中樁腳王○○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因樁腳王○○於法院庭訊時,向法官交代案情,法院認為無羈押必要,諭知請回;候選人王○○則由本署檢察官諭令15萬具保候傳。
本署呼籲,向有投票權人行賄買票涉犯賄選重罪,賣票收賄亦有刑責,時值選舉期間,本署投入大量人力查察賄選,更將於選舉前2日派遣檢察官進駐賄選熱點之所轄分局,成立機動查賄隊伍進入村里,貼地查察,嚴查厲辦,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任何人若知悉候選人或樁腳有賄選行為,歡迎提出檢舉,檢警對於檢舉人之身份均會嚴格保密,且檢舉因而查獲賄選者,可獲得高額檢舉獎金,期望全民共同端正選風,提昇國家民主政治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