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工廠新分級考評計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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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新聞/編輯部

海關對保稅工廠的管理採分級制度,自每年5月1日起2個月內,以上一年度(曆年制1月至12月)之資料填具「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表」並檢附有關文件送交監管海關審核。

臺北關表示,財政部關務署為符合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規定,落實風險管理機制,於本(111)年2月7日修正發布分級考評計分原則。此次修正重點包括:銷售實績計分部分,將內銷實績刪除,僅計算外銷實績,即B2報單(保稅廠相互交易或進儲保稅倉)加B9報單(保稅廠產品出口)之出口金額,另實施提撥作業之保稅工廠,得合併各廠外銷實績後以均值計分;報廢之計分,新增當年度報廢作業逾12個工作日者不給分之規定。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修正後之考評表可至「保稅智慧服務平臺/表單下載專區/保稅工廠/110年度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表」下載(https://bis.sw.nat.gov.tw/BIS/DownloadList/BF);該關已將保稅工廠考評修正事項透過email寄至各保稅工廠之保稅業務人員信箱。如對填報內容有任何意見或疑問,請電洽03-3834265分機351或352,詢問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