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監護制度之過去、現在、未來、修正

作者:蔡永澤

在社會多起爭議「監護宣告」案件中,因各樣的原因讓人失去行為能力,諸如:阿茲海默症、失智症、中風、意外傷害致成植物人等等受到重大刺激,致使腦部損害而失去或減損行為能力者。被宣告「監護宣告」案件,我深感不論是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都不識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定,最主要申請家屬的犯意與審判法官的主觀意識都影響這些人的權益即便他被認定有精神與健康的問題,「監護宣告」制度在民國98年以前,民法稱做「禁治產人」,但是單一制度未盡周全,故在98年修法後,配合意思表示能力之程度不同,民法修正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其實如何選擇「監護人」是最大的爭議,清官難斷家務事,法律實務上多有親屬間為了「方便處理」受監護人之財產,而相互爭奪「監護人」地位,導致家庭破裂之案例最有名就是嘉義市前自治委員會總幹事許永紋煽動其妻子與三位姨子在蔡清源夫妻生病時與獨子婚姻遇到問題疑似設計將其丈人與丈母娘欲以監護宣告,配合一位民雄開業的劉姓律師,在不符合法律程序讓蔡清源夫妻被判輔助宣告,他們以三四年時間將蔡老先生資產疑似藉由四女兒嘉義市農會吳鳳分社蔡@庭小姐利用職權將其所有鄭正與存簿都拿去,藉由法律漏洞騙父母去公證,原因就是要替弟弟保留財產,蔡姓老夫妻錄影反抗並被蒙騙去公證,蔡姓獨子唯一教授是蔡老夫妻最得意也極力培育的獨子,其並不在意錢但是也因此被大女婿許永紋設計成功,但也因為如此他被以性侵害性猥褻罪名在嘉義監獄4.4年,當他出來已經是一個老人,兒子造福鄉里在學術上學有專精但完全無法插手法院選任「監護人」之案。

台灣於108年6月施行「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也就是「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意定監護」的成立須本人與受任人簽訂書面意定監護契約,並在公證人前表示合意,做成公證書,七日內通知本人所在地之法院。日後本人若喪失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法院會優先以意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但此法還是是需要改進如上述嘉義市例子還是無法改變與翻轉事實,蔡姓老夫妻明白以錄影請兒子告訴法官要與兒子共享天倫之樂,但法官有理他們嗎? 這就是法律的瑕疵與法官的自由心證,蔡清源老夫妻在收輔助與後事都受到最慘不人道的待遇,連牌位骨灰都不知所在,如以國外立法例,加入「專業人士」,作為「財產上專業之監督人」,特別以信託方式處理受監護人之財產。但是多少台灣老人懂如此繁雜法律程序,建議在老人開始接受精神鑑定時,所有子女就需要參加將母生前所有交代都納入參考,希望老人家最後的尊嚴可以透過立法再修法讓其更完備,以些望蔡老夫妻是最後一個悲慘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