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商圈補助  懲罰未提供  無現金交易  攤商  一攤扣一千

【記者方笙楠臺北報導】為活絡地方商圈經濟,鼓勵店家自主辦理活動,型塑地方特色,臺北市商業處自102年開始補助地方商圈,不論是社會團體或商業團體凡經核准立案者,都可提案申請補助。109年更新增「無現金支付」 為補助商圈條件之一,要求配合臺北市政府政策,於商圈店家提供悠遊卡或悠遊付等服務。

事實上,柯市長致力打造「無現金交易城市」,希望電子支付能全面取代現金。臺北市議員潘懷宗指出,110年『臺北市提振商圈發展補助要點』中又新增「電子發票核銷」與「台北通APP行銷」兩項,若達不到績效就會被扣補助款! 潘懷宗質疑市府藉由補助之名「強行置入」台北通,並逼迫攤商使用電子發票、提供無現金交易,更要攤商簽下「無現金支付服務」及「台北通APP合作」導入聲明及切結書:
一、活動中若有設攤交易者,願配合本府推廣無現金支付政策,每一攤導入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服務,並願遵守本市商業處所訂110年「臺北市提振商圈發展補助要點」相關規範及配合實地稽查,倘經查核有未導入前述任一種之情事,同意依前述補助要點相關規範1攤扣減新臺幣1,000元補助款。
二、於計畫導入台北通APP合作模式,並願遵守本市商業處所訂110年「臺北市提振商圈發展補助要點」相關規範,倘經查核有未導入之情事,同意依前述補助要點相關規範扣減核定補助總金額百分之一。

潘懷宗舉例有關110年度補助要點第13點第16項各款中有關考核指標規定:
(一)『110年度補助要點』第13點第16項第1款:「經現場查核未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七款第二目導入無現金支付服務者,一攤扣減新臺幣1千元補助款,並於核銷撥款時扣除。」,以核定補80萬元之補助案為例,倘於活動現場經本處查核1攤未導入電子票證或電子支付,將於核銷撥款時扣減1,000元,僅獲補助79萬9,000元。
(二) 『110年度補助要點』第13點第16項第2款:「未達本處核定計畫書之台北通APP合作自提指標,扣減核定補助總金額之百分之一。」,以核定補助80萬元之補助案為例,倘受補助單位於提送結案報告時,經商業處查察未達核定計畫書內自提之台北通APP合作進行宣傳行銷指標(如受補助單位原規劃消費者出示台北通APP即可享有店家優惠,實際上受補助單位未執行),將於核銷撥款時扣減8,000元,僅獲補助79萬2,000元。
(三) 有關110年度補助要點第9點第4項:電子發票核銷金額應達補助款中使用發票核銷金額50%以上之規定,因110年度補助案於4月9日才公告核定補助金額,目前受補助單位還在苦惱如何修正計畫書!

潘懷宗批評:為了柯市長的E化政策,府內各局處每個月都被檢討電子核銷效率,甚至為了績效,已達到過份嚴苛的地步,甚至有局處施壓各處室配合,每月只要敢出現一張紙本發票,就放話要科室主管向局長親自報告! 另外,有些發票因店家因行業別及特殊情況,無須申請電子核銷系統,所以無法提供電子發票,只好讓承辦人自己吸收。例如:刻印章、打鑰匙、水電工木工、專家學者學術性研究支出、以及車子在山上爆胎和河堤邊故障、臨時購買便當…等狀況,因為沒有電子發票,所以在電子核銷困難重重,甚至嚴苛到為了核銷要寫報告,於是公務人員為了解決核銷問題,有些人自行吸收買單! 現在更是禍及民間,只要由北市府主辦、補助或提供場地的活動都要導入無現金交易。

潘懷宗表示,無現金交易的便利性與成本的節省無可否認,他也贊成無現金交易,但,商業處補助地方商圈辦活動,居然要求簽署切結書,只要商圈店家沒有提供悠遊卡或悠遊付等服務,被查核到就要一攤扣一千塊! 還要求商圈使用台北通APP做行銷且須達成預期效益,若未達標就要扣減原核定補助總金額百分之一! 此外,商業處也補助要點中要求申請補助之商圈使用電子發票核銷之金額,應達補助款中使用發票核銷金額二分之一以上!這些如同對商圈及攤商們設下「懲罰性違約金」,他認為應該以鼓勵取代懲罰。

商業處既然要扶植商圈發展活絡地方經濟,理應以「活動成效」為主要核發補助考量,可以鼓勵攤商多使用無現金交易,但不能因為攤商未積極配合臺北市政府政策就要扣補助款這樣如同在懲罰商圈,與補助商圈美意相悖離! 

潘懷宗提到,去年爆發新冠疫情,新北市經發局除了在各大商圈持續宣導戴口罩、維持社交等防疫措施外,今年更擴大去年的「活絡商圈計畫」,補助總經費從去年400萬提高至500萬元,盼透過挹注資金,激勵商圈發揮更多巧思與創意,而士林天母商圈歷年舉辦「天母搞什麼鬼!」吸引眾多民眾聚集前往,附近百貨商家也紛紛投入共襄盛舉,並贊助南瓜桶製作發放給現場民眾,舉辦成效有目共睹,平均每屆參與人數超過25萬人次,已經變成天母地區代表性活動,並與新北投溫泉商圈同列兩大「績優商圈」,他認為可提高補助金額,以100萬元為上限,對於用心且確實做出成績的商圈多提供些資源。

圖說:臺北市議員潘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