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某公有市場自治會前會長性侵菲籍女移工判刑 此外又疑似侵占犯行

記者李振麟/嘉義報導

嘉義市某公有市場自治會前會長許姓男子,5年前猥褻性侵其雇用的菲籍外籍女移工,經員工等人協助女移工蒐證、該女移工選擇逃離工作場所後,被告仍試圖以各種理由威逼該女移工,極力阻止該女移工報警,最後波折向警方報案提告才讓許姓男子醜聞曝光,菲籍外籍女移工以英文書寫遭被告性侵過程之文件及中文譯本(偵卷第57至62、115 至119 頁)等附卷足稽,足認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揭各次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嘉義地院一審判刑4年4個月,許男不服上訴高院被駁回,日前上訴最高法院再次被駁回。

最高法院指出: 原判決許男於民國107年4月間,在其居所3樓房間內,性侵所雇用菲籍家庭監護工,及106年起,到108年1月間,長期在女移工居所3樓房間,作強制猥褻行為等犯行,經核原判決採證認事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也沒有任意推定犯罪事實、違背證據、判決理由等法則。事證明確,應予適用刑法第221 條第1 項、第224 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係告訴人甲女之雇主,且甲女為外籍移工,在異國工作,被告疑似蓄意提供處所居住(共和路208-1號;而許元配與兩女兒住共和路206號),被告理應與甲女相互尊重,然卻欠缺自制力,僅為滿足個人性慾,即不顧甲女之拒絕及反抗,對甲女為本案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行為,不僅侵害甲女之身體性自主權,更勢必使離鄉背井自菲律賓遠赴我國工作之甲女心靈受有莫大之創傷,甲女所受精神上之陰影及痛苦甚鉅,被告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法官審理指出,許姓會長為有配偶之人,身為女移工雇主本應善盡照護責任,竟僅因一時情欲衝動,即以強暴方式對初到台灣工作的女移工多次猥褻性侵,致女移工遭受相當程度的精神痛苦,也損及國家形象。

再者,另考量被告各次犯行對甲女身體隱私部位侵犯之程度及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否認犯行,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僅願坦承有經甲女錄影蒐證部分之犯行,被告至此始坦認全部犯行,才表達悔意。被告為嘉義高工夜間部補校畢業,半工半讀完成學業,考上鐵路局基層員工,之後擔任鐵路局司機員,於105 年6 月16日提早退休後,經營兩間生魚片店,案發時更不顧社會觀感競選擔任嘉義市東市場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第一屆總幹事、理事長。因本案與前行動不便配偶離婚,再與大陸配偶再婚,足見其說熱心公益悠質疑,連妻小都拋下。

外籍看護移工在台灣已經是必要性的勞動人力,但外籍女性看護移工,遭被看護者或其家屬性侵害、性騷擾時,卻面臨仲介業者的漠視未通報處理、或求助雇主卻擔憂遭到報復失去工作,致外籍女性看護移工遭受侵害性騷擾不敢通報的情況更加嚴峻,嚴重影響其人身安全及勞動權益。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對此問題表示重視,申請自動調查維護外勞權益安全更讓少數不肖台灣雇主受到嚴懲。

除本案外,更發現本案許姓男子與其四位姨子被告侵占,許姓男子岳父因為經營生魚片生意希望有人接手,其年紀已80餘歲身體極差,許提早退休接手,但是其蔡姓岳父獨子發現許有嘉義市東市場多筆店面與房產,其中買賣漁獲匯款存款都是由許姓男子的四姨子在嘉義市農會吳鳳分社蔡姓行員經手,而許姓男子與蔡姓行員還共買一棟共和路店面,令人想不透一個鐵路局員工跟農會行員會如此會理財與富有 ?

蔡姓老翁獨子為蔡姓兩老最盛愛獨子,眾所皆知,全力栽陪讀至博士任教職,根據經驗法則與蔡姓老翁錄音,他在生前就交代這一切給予其讀子繼承,唯蔡姓獨子發現家中被許姓男子裝設多支監視器並發現由錄影解碼發現其父親簽下授權聲明書與立遺囑等行為疑似是有預謀與計畫性欺騙,實不合理。

更尤其嘉義市農會蔡姓行員將其父母提監護宣告,監護宣告需要所有子女在場,而蔡姓行員律師竟要求法官這過程不要讓獨子參與,到宣判前再告知其蔡姓獨子,實不合理。父母存摺印章等重要長期被蔡姓行員行員所把持,而存簿資金也在106年前後大量減少不知去處,蔡姓老翁夫妻十分節儉,一餐不超過20元,而一位嫁出去糗在工作的女性會提出此舉與上述實令人猜疑其動機與目的?

蔡姓老翁與獨子

而蔡姓老翁夫妻當時也錄影給法官要由其獨子與最愛的孫子住一起到老,在地檢署詹姓檢察官當場諭令許姓男子再用其岳父帳戶匯錢,檢察官說經過五個月農會帳目才到地檢,但是蔡姓獨子帶其父至嘉義農會欲拿回存摺印章與申請十年帳目,行員卻說只需要三天,並叫五位嘉義市北門派出所行員到場逾三小時,蔡姓獨子有違法嗎 ?

蔡姓獨子要求地檢與法院保全所有事證與錄音,事後竟然莫名接到遞檢要再告許姓男子通知單?蔡姓男子出庭莫名其妙,但說我現在沒有要告許先生但是以後會提出,結果檢察事務官竟以以後不得再告結案。諸多疑點將延續本案未來將會有更多的真相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