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通姦非關侵害公眾利益,因此刑法除罪

文/蔡東利

司法院大法官於109年5月29日以釋字第791號宣告通姦罪(刑法第239條)違憲(除罪化)後,有很多民眾紛紛表示沒有辦法接受。但這其實跟民眾長期的法律思考模式有關,怎麼說呢?一般民眾如果遇到糾紛,不管是民事或刑事糾紛,直接想到的就是報警處理,接著就是要對方付出代價,最好就是告刑事讓對方進去關,才有辦法彌補心中的那口怨氣,另外,告刑事的好處就是檢、警可以幫忙告訴人搜集證據,如果告民事,反由原告舉證,吃力又不討好,這種思考模式反覆操作下來,就變成很多民事案件利用刑事程序來處理,例如:被欠錢就告對方詐欺,國家還會幫你把人找出來,之後再利用刑事程序逼迫對方和解,因此,民眾的想法就變成,刑法最有用,我只認識刑法,其他的法律就被當成塑膠。

然而法律人的思考模式就不是這樣,只有比較嚴重或是侵害到公益、或有反社會性之行為才會使用刑法來處罰,至於不是很嚴重或跟公益不大相關的行為,縱使該行為不妥,也不會直接用刑法來處罰。舉個例好了,大家常常說「酒駕零容忍」,但是不是所有的酒駕行為都直接用刑法來處罰?絕對不是,只有酒測值在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才會用刑法第185-3條來處罰,如果酒測值在每公升0.15毫克以上,0.25毫克未滿,就只能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處以罰鍰(行政罰,就是收到紅單)。同樣的,開車超速行為,通常也是以行政罰來處罰,但如果是很嚴重的超速行為,或是在馬路上競速、蛇行外加闖紅燈、逆向,雖然上開種種行為都會構成行政罰,然這些嚴重的駕駛行為同時也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而有刑法處罰之必要。

再回到大法官對於通姦罪的解釋,首先,大法官認為無論是「婚姻」或是「性自主權」,都是受到憲法的保護,雖然通姦罪有一定的嚇阻作用且可以維護婚姻制度,但因為通姦、相姦行為主要損及配偶感情,跟侵害公益並無相關,如果此時,再使用刑法來處罰,反而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因此,讀者試著跳脫第一段的思考模式,改以第二段的思考模式,是不是比較可以接受大法官的想法呢?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士林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