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訂餐等太久能不收?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依訂購者與商家契約內容而定

文/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隨著外送餐食物流的興起,許多人開始以手機、電話訂購餐食,如果等候過久,可否直接一句「我不要了」,就此作罷呢?

依據民法第254條、第255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所以如果是一般未指定送達期間的餐食,消費者應先催告商家定期履行,如未於期限內履行方得解除契約。但如果雙方在締約時已言明「一定要在某時間內送達,否則即不能達契約目的」,若商家還是無法準時送達,消費者自可解除契約。

所以,訂購者究竟有無解除契約的權利,仍應依訂購者與商家最初之約定內容而加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