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有駕照僅能自己名下車輛申請免徵牌照稅

【記者蔡富丞台北報導】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身心障礙者本人如有駕駛執照,僅能以其自己名下的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能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的車輛申請免稅。

北市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如有駕駛執照,須以其名下的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如因身心障礙狀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的車輛,如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亦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位身心障礙者以1輛、免稅金額以2,400cc之稅額11,230元為上限,超過部分,仍須繳納。

北市稅捐處特別提醒,身心障礙者如沒有駕駛執照,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的車輛,如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依規定必須向稅捐處申請才可免徵使用牌照稅。因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如有符合免稅規定的民眾,應儘早提出申請享受免稅。您可以網路線上申辦,只要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或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service.gov.taipei/),輸入相關資料並上傳身心障礙證明後送出,即可完成申請作業;亦可攜帶身心障礙證明至稅捐處所屬各分處臨櫃辦理。